2014年4月12日 星期六

法相初探/法相非法相故名法相(上)

一、緣起:
      《華嚴經》說:「心如工畫師,能畫諸世間,五蘊悉從生,無法而不造」又說:「一切諸法,唯心所現,唯識所變」諸法應包含因緣造作的有為法,及清淨寂滅的無為法,也叫做「法性」、「真如實相」。佛學對諸法的變與現,從心識的面向去建構,有一套極完整的系統,無論從靈修,或者學佛,甚至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去修証或研究,皆極有價值。如從學佛或靈修的角度,可避免幻象或有為法的誤導;若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可体認到唯識宗,在早期即以內觀法所建構的認知系統。
二、法的定義:
〈一〉、就社會觀點而言:
法字的字本義是刑,要使社會價值平之如水,使社會上不直的現象去除。而其引申義,凡法則、法規、法律、制度均屬之。在《爾雅、釋詁》將法解釋為常,當可詮釋為規則、規律,如《荀子天論》:「天行有常,不為,不為亡。」。但如果以形上論的觀點是否可詮釋為「真常」,如道德經所言:「道可道,非常道。」如此真常、道、常法,是否又與自然法(NATUREAL LAW),其潛在義理,在某種程度又連結起來。
 《說文》 (法之古體字),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記、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又制度也。
《易繫辭》「制而用之,謂之法。」制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又禮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卑法地。」效也。
〈二〉、就佛學觀點而言:
1、    法是指佛的敎法、佛法:如佛敎所稱的「三寶」,即「佛、法、僧」其中的法,是指佛敎的真理,所以說佛陀現法律,進而佛陀正法善說,即善轉法輪。
『雜阿含經』(卷二0)這樣說:「世尊現法律,離諸熱惱,非時,通達,即於現法,緣自覺悟」
玄奘於『法蘊足論』(卷二)譯為:「佛正法善說,現見,無熱,應時,引導,近觀,智者內證」。
2、    法為一切事物與道理之通名:因此法是事物的概念,任何事物在內心上有一概念,這概念是共通的,人人皆有就稱之為法。因此,不管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事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法的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皆從字根dhr 而來,有執持不失的意義。就義理而言,法一方面要執持事物自有之特性,法另一方面為了不失就要軌範生物。因之,法要自体任持,又要軌範生物。
唯識論曰:「法謂軌持。」同述記一本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
俱舍論光記一曰:「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
大乘義章十曰:「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汎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
玆將法的特性分析如下:
1〉、任持自性: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依此解法指具有自性的一切存在。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
2〉、軌範生物: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直白的說,就是規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依此解法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等。
3、    法具有佛敎最終理想的涵義:
唯識述記二末曰:「法者,道理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
般涅槃簡稱涅槃,賢首大師《心經略疏》曰:「涅槃,此云圓寂。謂德無不備稱『圓』,障無不盡名『寂』。」
涅槃意譯為滅、寂滅、滅度、寂、無生。與擇滅、離繫、解脫等詞同義。永離輪迴無明之苦,得到大解脫能登彼岸,成就大圓寂,這是佛敎最終的理想目標。
     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發展》說:「法,是眾生的歸依處,是佛引導人類趣向的理想與目標。自覺自證的內容,不是一般所能說明的、思辯的,而要從實行中去體現的。為了化導眾生,不能沒有名字,釋尊就用印度固有的術語達磨(dharma)來代表。」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佛敎將法概分為有為法及無為法兩種。
三、法的名相:
      大乘義章二曰:「一切世諦有為無為,通名法相。」諸法一性殊相,殊別之相,由外可見,謂之法相。大凡事物各有其相,彼此不同,我們可以從相貌來區分。一切法亦各有其自體相,這體相也是各自存在。然法的相貌、體相,必須有一符號來相稱,這符號系統就人類文明而言就是名稱。老子說:「天下萬物生於有,有生於無」(四十章)又說:「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在老子看來其間有「生生」的關係,生後存在於宇宙,就要繩之以名,縱希、夷、微之物亦不例外,所以老子說:「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誌,故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名,負歸於無物。」老子所言的“无”即是空性,空性即道之本体,道体即为宇宙之始(道生一)。“无”的性状即净寂态,强为之名道,即无始之始。這種空性與佛家的空性,是否可互通論証,在邏輯論証上是可以的,但就宗敎性以靈修為主體,那就千差萬別了。
      維摩經佛國品曰:「善解法相,知眾生根。」我們為什麼要暸解法的名相,最主要的目的是在於了知眾生的根性,所以攝大乘論說:「名事互為客,其性應尋思。」尋思眾生的根性,是在於順性施敎,以渡化眾生。
四、法相的心理認知過程:
      對法相的心理認知過程,佛敎以內觀法建構一完整的認知系統,來處理法相的認知,及提供修証的方法,直逼染淨的取捨,以論証直達真如境界的可行性。
      首先佛敎提出人有五種天生的根器,即眼、耳、鼻、舌、身五者,合稱五根,來認知色界,再加上第六根識根來認知心法。這六根面對六項塵世,即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等六塵,六塵是指世間一切因緣而產生的事物和法理等等,有動搖、染污的意思。六根和六塵因有六識的作用,而產生交互作用,六識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唯識學派則加上第七識未那識作為意識(第六識)所依的根。第七識(末那識)專執第八識(阿賴耶識),末那識的真我,導致成我執,由我執發生意識,而見有萬法,故六識以七識為根,而阿賴耶識以未那識對善的我執作連結。所以《成唯識論》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從世俗的認知,心識的確只有八種,但《入楞伽經》說:「如來藏識不在阿賴耶識中,是故七種識者有生有滅,如來藏識不生不滅。」這種如來藏識,就是第九識多名阿摩羅〈梵文AMALA〉識,在佛敎經典中又稱無垢識、清靜識、白淨識。第九識因是每一眾生所共具的智慧,使禪宗的頓悟建構出一套合理的心理認知基礎。
      在六根、六識、六塵的交互作用,佛敎以因緣法則,建構人類存在的基本要素,將蘊分析成五種基本元素,蘊字有陰或聚的涵義。色蘊,是針對有形之物質;受蘊,是面對事物的刺激所引起的主觀感受;想蘊,對環境刺激引起想像的心理作用;行蘊,因受而想以引起造作的行為;識蘊,是心識的主體。
      《摩訶止觀》說:「識先了別,次受領納,想取相貎,行起違從,色由行感。」由上所引,我們可以建構出佛敎的認知体系,由心→識→受→想→行→色。但換個角度,從運作的次第,則應從物質的引誘刺激〈色蘊〉→而領受〈受蘊〉→因領受而了知〈想蘊〉→因了知而想有所行〈行蘊〉→因思作而隨處了別〈識蘊〉,心之染靜的過程,完全在「心王」的主導。

      第六識為「意」識,其作用在「知」,就是認知,也就是識別,其要針對的對象為「法」的一種認知識別功能。法,意謂軌持,是具規定性而能被認知的,不管是有為法還是無為法,不管是具體還是抽象的,皆要依意而認知識別。《大乘入楞伽經》偈說:「意識若轉依,心則離濁亂;我說心為佛,覺了一切法。」染靜的意識如何轉化?首先要認知識別善惡,繼之以「八正道」的修証法則,叫人心離染趨靜,了覺一切法,早登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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