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軍人年改,小英少了一份「你是我同袍」的温暖。

    癸巳年小英春節吉聯「鼎革咸亨」,似乎已經隱约嗅出改革時政的野心,接任黨主席後「黨裡每個人都是英派!」在民進黨內權力結構内,此時「蔡系」已是最大派系,進而發展成領導和扈從的政治關係。接著又以高票當選,小英口頭雖説「謙卑、溝通」,内心應是躊躇滿志,政治人物的性格往往始於自信,加以民進党在立法院席次絕對多數,小英在府内成立九人小组,黨政權力過度集中,遇事乾綱獨斷,便從「英派」,走入「鷹派」,以「耳顺」之齡,「專斷獨裁」之姿,揮動正義大纛,正式步入「英式改革元年」。
    「鼎,取新也。」、「革,去故也。」〈雜卦傳〉鼎、革二卦的關係一是去舊,一是取新,二者在義理上是相輔相成,有革故才有鼎新,要鼎新必先革故。其實革卦義理是從時序因循辯証而來,故言「君子以治歷明時」〈革卦、象傳〉治歷,就是研究歲時節氣的道理;明時,就是瞭解耕耘收藏的時機。試想嚴冬没过度春暖,直接到酷暑;或酷暑没過度秋爽,直接到寒冬。萬物如何生長?叫人如何調適?四季的變化有其因循順從自然律,進而推廣到人文的認知,要「順乎天而應乎人」,所以才說:「革而當,其悔乃亡。」(革、彖)改革手段要合乎程序正義,符合人民需求,才不會有所悔吝。「夫道,有因有循,有革有化。」(漢、揚雄)事物在變化的過程中,有因循繼承,才會有改革變化。軍人年金改革,必先審視當今現有法規,要有所因循,才能進一步談改革變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軍人在職期間不管有否参加戰役,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皆有某種程度的貢獻,其退休權益應受到憲法保障,這是世界各國通例,「美國軍人權利法案」即是,可見保障軍人的退休生活已屬憲政層次,豈容年改會就地喊價。
    軍人年金會破産?這是假議题。因為「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這是華總(一)義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規定,是由總統頒佈。審視法規沿革,從八十四年歷經七次修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是不變的原則。期間雖歷經政黨輪替皆無更動,更落實軍隊國家化,其退休给與不受經濟波動,更不受政黨輪替影響,得以安心效忠國家。只要中華民國存在,國家整体財政不宣佈破產,恁誰來擔任總统皆有履行此契约的義務及责任。
    至於優惠存款,應屬於退休金一部份,但可以在所得上作百分比作機動調整。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卅三 條規定:「退除給與中,本條例施行前之服役年資所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又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列入。然第三條之一有但書規定,每月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所支領退除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綜上法規所述,軍人優惠存款並非福利,而是退休给與的一部份,更非外界所言退休所得高於在職所得,自有其天花板限制。綜觀此條法規沿革,自民國八十五年雖國防部颁佈,但在九十五年就已經由政院修訂公佈,規定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退除之軍職人員,可依核定之數额辦理優惠存款,做保險退伍給付金額,不再變動。
    螞蟻如果發現了食物,它就會在回家的路上留下一路的氣味,其他的螞蟻就會沿著這條路線去找食物,並不斷地加強氣味。如果一隻螞蟻被碾碎,就會散發出強烈的氣味,立即引起其它螞蟻警惕,都處於攻擊狀態。螞蟻這種具有社會性的行爲,稱之為「螞蟻效應」。人類社會行為模式,在法制規範下有所因循,以口耳相傳,也會有類似「螞蟻效應」生活模式,會為社會帶來安定的效果,若攻擊式的改革,帶來不良的「螞蟻效應」,徒增社會的緊张與不安。小英文青式的喊話,「我是就中華民國國軍最大的靠山」,不知國軍的定義除現役之外尚有備役,現役有加薪「靠山」,而退役卻「靠删」,會不會奔相走告引發不良螞蟻效應,而造成軍中不安定?

    「知革而不知因,物失其均」、「革之匪時,物失其基。」(漢、揚雄)退役軍人的退休给與自有憲法及相關法規的保障,對民進黨「米蟲」、「不公不義」的羞辱,及小英挟持執政多數暴力,不知審視因循憲政法規,而強作斷崖式的改革,小英對退伍軍人少了一份「你是我同袍」的温暖。 

附錄:
一、陸海空軍軍人定義:
陸海空軍刑法第三章
本法所稱之陸海空軍軍人爲現役人員、備役人員及非依召集而在部隊服軍人勤務者。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3          
本條例所稱軍官,係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所稱士官,係指常備士官、
預備士官
4 條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及第三預備役,以現役軍官
    、士官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適任
    證書,未在營服現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為止
   
5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民國 94  06  10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歷史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8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9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85)台人政企字第 41476 
  令發布定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2
  2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307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131619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20056479
  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333448 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60036072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 27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這是華總(一)義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規定,而非一般國防行政法規,從法理推論軍公教警消年金支付,政府必须負責最後支付責任,縱然立院要修法也必须遵循「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否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被政客操作成不公不義的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蒙受無所適從之苦。
歷史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 3965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 48434  號令自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 0801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9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人企字第 091000237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218242529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300180371 
  令修正發布第 913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83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500639131 
  令修正發布第 91012151718252934  條條文;並刪除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條第項、第 13 條第項第款、第 24 條第
  項第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
  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9 條第項所列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29
  條第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退除給與中,本條例施行前之服役年資所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
譽獎金及眷補代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
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361日國防部法甲子第10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 60113日國防部藍本字第3676號令發布並修正名稱
3.     中華民國 68716日國防部金銓字第23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81212日國防部伸信字第0705號、財政部臺財融第801789447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851127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13173號、財政部臺財融字第8 55432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3條、第10條條文(原名稱:陸海 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6.     中華民國91227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 000445號、財政部臺財融() 字第 0912000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7.     中華民國9521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05號、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 95000495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8.     中華民國96927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650號、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 96035159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條文
9.     中華民國1031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57號、財政部臺財庫 字第103037527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優惠儲蓄存款項目如左:
一、退除給與:包括年資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
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前項各款,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服役年資所核發部分為
限,均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支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
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除年資二十年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
    二十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二、中將主管人員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
    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
    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三、上將人員不適用本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計算,其保險退伍給付不
    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所支領退除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
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
依前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
依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軍保年資及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作業計
算表所核算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所稱每月退除所得、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其定義如
下:
一、每月退除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按退除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退休俸。
  (二)保險退伍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三)按退除生效時本俸及退除核定年資,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
        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
        注意事項辦理。
二、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按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實際
        支領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之金額。
  (二)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
        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項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退除之軍職人員,於修
正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時具有
前項二款之退除所得及現職待遇項目,按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除所得及最後在職
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
事項辦理。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
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
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退除之軍職
人員,已依前六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不再

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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