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現役軍人不適宜也不應參與九三年金遊行? !

    九月臺北的天空似乎瀰漫著一股不平靜的氣氛, 有不少團體計畫上凱道遊行抗議. 首推「軍公教反汙名要尊嚴九三大遊行」, 軍、公(警消)、教、勞人員, 集體向小英總統討尊嚴, 表達政府當前年金改革之荒謬, 及反對文革式的年金鬥爭。
    不平則鳴, 上街遊行表達自己的訴求, 不僅是民主的行為, 而且受到憲法的保護. 九三年金遊行因涉及軍人較爲敏感, 而且是台灣實行民主憲政首次軍人上街頭, 國防部急忙率先跳出來反對, 嚴肅表達: 「現役軍人不適宜也不應參與九三年金遊行」, 似乎成效不彰, 反引發些反彈聲音.
    反觀海巡署下轄也有軍、警人員, 對現職人員能否參與這項集會, 採取較民主寬鬆的態度, 主張「惟應符合『公務員行政中立法』及『國防法』等相關規範」, 予以尊重. 國防部與海巡署同樣是依據憲法國防法及行政中立法, 何以有不同的認知及規範, 足見蔡政府對「依法行政」似乎停留在各説各話的叢林亂象.
    審度相關法規, 軍人能否參加遊行,其立法精神皆以是否政治活動,為其限制充要條件, 試問「九三年金遊行」是「政爭行為」、「選舉活動」嗎? 「軍公教勞退休團體」是「政治團體」嗎? 軍人有使用「武裝力量」、「建立組織」嗎? 國防部將其相關法規誤釋為「苛法」, 是否適得其反, 引來「除秦苛法」的反噬. 小英總統特別鼓勵國軍於軍人節當天穿上軍裝,和朋友或伴侶一起走上街頭, 著軍裝的軍人可否路過凱道散步? 當然不鼓勵開大門走大路」的軍人沿襲民進黨往日街頭運動的奧步. 軍人最基本是人,同時也是「身穿軍服的公民」, 依憲政精神當保有其為權益發聲的權利.海巡署以「自發性下班時間」及「尊重現職人員參與」若在加上穿便服, 與國防部「現役軍人不適宜也不應參與」的態度, 無論在法學涵養及民主素養上高下立判.
    「鼎革鹹亨」是小英癸巳年春節的四字吉聯, 遠在三年前似乎就隱約嗅出若有登大位之日必定改革的動機. 「革, 水火相息.(革、彖) 改革本是件衝突矛盾的大事, 小英一上任為求「鼎新」, 立刻開闢多數改革戰埸, 以政治鬥爭的手段, 不知「文明以説, 大亨以正. (革、彖) 變革動機不純正, 方法不文明, 力求急功, 不知「革言三就」(革、九三) , 年金改革如同開聯結車後曳引十三輛拖車, 遇有彎路尚加速前進, 若不翻車也險象環生. 翻車者事小, 革而不當, 造成台灣社會對立,對事極端詮釋,切記「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鼎卦 九四〉覆鼎之下豈有完膳?

檢附相關法規:
憲法第139:「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國防法第 6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一)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二)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1.3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聯署活動。2.6款: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月臺、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三)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各行政機關具軍職之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因此,本署軍職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四)依行政機關主管機關詮敘部編製行政中立法QandAQ24、公務人員可否參加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召集之集會或連署活動之意見:可以,但應請假或於下班時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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