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 星期四

赦扁是小英御任前的最後一埸野台戲

     赦免法,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故赦免的權力,最終決定權在總統,但特赦最大的意義和宗旨,在於彌平社會的對立,促進國家的團結。所以總統赦免權的核心意義,總統應該與在野黨充分溝通,更應該與社會對話,經廣徵民意後,再推動為宜。

    近期根據TVBS民調中心指出,百分之廿二受訪者支持特赦陳水扁,百分之四十八受訪者不支持特赦陳水扁。從民調可窺知,支持特赦陳水扁的比率連綠營基本盤都不到,足見特赦陳水扁的議題,綠營有人亦難以接受,終究「反貪瀆」是台灣人的基因,況且扁遭聲押,尚高舉手銬喊政治迫害,全無認罪悔過之心,小英企圖以赦扁來團結人心,似乎說錯話,對錯題。

    扁所涉案件眾多,目前已審結案件包括: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元大併復華收賄案、「海角七億」洗錢案。審結的四案,陳水扁依數罪並罰,判最高上限的二十年徒刑,其實僅囚六年多,就保外就醫,且多次踩紅線。餘尚有四案因為保外就醫,尚未審結。

    赦免陳水扁一案,涉及四個面向,刑度、罪名、贓款及為保外就醫尚未審結的案件,小英是否可一次解決,還是留個懸案凌遲阿偏?蔡、賴在法源的運用上,及提出的時間點犯了致命性的錯誤。

    赦免法中要赦扁,有二法可選擇。其中大赦的效力最強,獲總統大赦者,其罪及刑可全被免除,也就是說,此人不僅不用服刑,且不會留有這項司法前科。若案件尚未定罪、仍在偵查中,將以不起訴處分;若案件在審判中,則將判決免訴,質言之扁未審四案亦可不起訴處分。特赦則是總統針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也就是說,只免其刑度,然其罪名尚在。不過《赦免法》也規定,若「情節特殊者」,可以一併免除其罪名,似乎是小英欲引用者。

    上述二法最大的區別在於過程,大赦經由總統令行政院提出後,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施行。而特赦的施行方式相對簡單,只要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即可。試想,當今朝小野大,小英的大赦令已是法理皆缺如何通過立法院的審議,如赦扁案在民進党立法院委員佔多數,以暴力多數強行通過,何難之有?故言其錯失時機,至於留下歷史的身影,只要以文青口語加上側翼的助攻,文過飾非本是民進党的強項,何懼之有?

    要以特赦赦扁,必須修改赦免法,民進党民進黨在完全執政的八年期間不推動修法,卻選擇在朝小野大,修法難度變高時才想推動修法,賴清德任閣揆一年四個月,也從未提出修特赦法,讓阿扁符合特赦要件。難道赦扁是喊假的?其實特赦案是對不正義司法的修正,是凌駕司法的政治行為,在社會觀感上相當對立,所以小英才選在五二0即將卸任前特赦陳水扁,並下令幕僚單位研議配套措施。一副今天過後,司法價值、社會秩序,干我何事?

    特赦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特殊司法案例,不可假正義之名操弄個案,應思考特赦對國民情感、社會輿論的影響,及司法的傷害,更重要的是對案例「衡平性」的思考,對同樣犯貪污罪有類似情節者可否比照辦理,對不法所得十一億要如何處理,其公平性如何拿捏,百姓可睜大眼睛拭目以待。「認錯、道歉、還錢」小英才有依法行使特赦的空間,「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管子)同時也是司法教育的時機,莫因政治操弄過頭,將赦扁形成小英御任前的最後一埸野台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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