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最近出現一個提議,女生也要有當兵的義務,這個提案從13日開始,到了今天短短10天,就超過5000人附議,代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並須在60天,11月24日前要做出回應。
女生當兵如以志願役而言並不希奇,政府自開放招募女性志願士兵以來,女性從軍人數截至105年為止,女性官兵人數累計已達1萬6809人,占全軍編制9.66%,占志願役現員人數的12.76%,表現也獲得各界肯定。
女生當兵要把志願改為義務,也就是合於满十八歲之女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可行嗎?
一、就世界案例而言:挪威國會於2013年投票通過女性義務兵役法案,目前也開始實施女性徵兵,使得挪威成為全北約國家還有全歐洲第一個性別中立徵兵的國家。又如臨近新加坡依舊保留著「徵兵制」,同時朝向善用女性國力的「徵募併行制」。所以徵女子服兵役,於世界中並非無先例可言。
二、就女性主義而言:將女人送入戰場,是女性主義的勝利嗎?至少在美國答案是肯定的。過去對女性「柔弱」的認知下,女人接受徴兵,是為了打破軍隊中的性別限制,爭取自我實現的機會。任何男人能做的事,女人同樣做得到,甚至更好。許多女性自述,她們從軍正是為了體會獨立、負責與自信的經驗。黛咪.摩兒主演的《魔鬼女大兵》,以好萊塢的主流文化位置以及敏銳的文化政治嗅覺來看,這其實反映出,女性從軍已成為美國一項無可逆阻的趨勢,可説是美國女性團體推動兩性軍事平權的努力獲得重大勝利。
三、就實戰經驗而言:在第二世界大戰女子加入武裝部隊参加戰役,已有很好的先例。波灣戰爭美國將女人推進到真實的戰鬥位置,隨著「沙漠風暴」實驗成功,美國國會更進一步排除女性參與戰鬥的障礙。近如越南在越戰期間,女生在野戰部隊的表現,給戰地帶來安定的力量。
四、就法律規定而言: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因此兵役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就把女生當兵的義務排除在外,軍方反對同性戀和女人當兵,這樣的文化公然歧視同性戀和女性,明顯牴觸《憲法》所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致於憲法釋字490號「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這對可參加募兵的女性而言,似乎在法理上有不盡週延之處。並非所有女性的體格,都達不適服役標準。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所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不僅剝奪女性工作權,對女性主義顯然不尊重。《兵役法》48 條規定:「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可見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並非不可改。試想平時不徵集,戰時强加徵集,是否不教而戰謂之虐?
五、就現實而言:實際與役齡男女學生面談,男生出於志願参與徵兵者意願己是不高,但女生支持男生徵兵保衛國家者似乎較高,致於徵詢女生参與徵兵則一片黙然。
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人提議女生也要有當兵的義務,相信代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會做出回應,但想當然也是官樣文章回覆而己。試想募兵己困難重重,82年次男生徵兵是否是未代義務役役男?尚未定案,現提女生徵兵是否流於空談?國家兵力還有人重視誠懇面對嗎?本文眞正目的僅在探討,我們真可以高唱「媽媽姐姐真偉大,名譽照我家,為國去打仗,當兵笑哈哈」?由於理論與現實差異太大,令人不敢想像流於廢文。不夠蔡政府基於政治現實需求,年金改革的「信赖保護原」及「法律不朔即往」原則皆可抛。若台獨氣焰高漲,敵我對峙嚴重時,政客的徵兵文案,何缺華麗的詞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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